湖北省专利保护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三条已废止县(含自治县、县级市、省辖市的区,下同)以上人民政府的专利管理机关负责专利保护工作和处理专利纠纷、查处假冒他人专利及冒充专利行为等专利政执法工作。其他有关部门,应依照各自职责配合专利管理机关做好专利保护工作。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