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已废止

凡在本省范围内从事与专利有关的制造、使用、销售、进出口贸易,以及进行专利的申请、转让、实施许可、开发、技术服务等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必须遵守本条例。

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