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专利保护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已废止省设立专利保护技术鉴定委员会。鉴定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由省专利管理机关承担。专利保护技术鉴定委员会可以受人民法院、专利管理机关、仲裁委员会、其他机关和单位及当事人的委托,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进行与专利保护范围有关的技术鉴定工作。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