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专利保护条例/第四章 冒充专利行为的查处第二十七条已废止专利管理机关查处冒充专利行为行使以下职权:(一)询问当事人和证人;(二)对涉嫌违法行为的产品或者场所进行检查,对有证据证明是冒充专利的产品进行查封或者扣押;(三)调查与冒充专利行为有关的活动;(四)查阅、复制与冒充专利行为有关的合同、账册、标记等资料;专利管理机关依法行使查处权,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必须予以协助,不得拒绝。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