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已废止

冒充专利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专利管理机关应当及时作出处罚决定。

处罚决定书送达即生效。

冒充专利行为不成立的,原案应及时予以终结。

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