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已废止

专利管理机关查处下列冒充专利行为:

(一)印制或者使用伪造的专利证书、专利申请号、专利号或者其他专利申请标记、专利标记的;

(二)印制或者使用已经被驳回、撤回、视为撤回的专利申请号或者其他专利申请标记的;

(三)印制或者使用已经被撤销、终止、被宣告无效的专利证书、专利号或者其他专利标记的;

(四)使用特定专利号,其实际产品或实际方法与该专利保护范围不相一致的;

(五)制造或者销售有前四项所列标记产品的;

(六)其他冒充专利行为的。

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