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海洋环境保护规定第二十六条有效入海排污口的设置,应当执行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在海洋自然保护区、滨海风景名胜区、旅游度假区、海水增养殖区、海水浴场和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不得新建排污口;已建的排污口,应当将排污口深海设置,实行离岸排放。在其他区域已建的排污口,有条件的地区,应当将排污口深海设置,实行离岸排放。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