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6

In force

入海排污口的设置,应当执行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

在海洋自然保护区、滨海风景名胜区、旅游度假区、海水增养殖区、海水浴场和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不得新建排污口;已建的排污口,应当将排污口深海设置,实行离岸排放。

在其他区域已建的排污口,有条件的地区,应当将排污口深海设置,实行离岸排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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