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有效向海域排放陆源污染物的,应当执行国家或者本省标准和有关规定。
沿海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所在城镇应当建设和完善污水管网,有计划地建设污水处理厂或者其他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实现城镇污水达标排放。其他沿海乡镇,应当逐步建设污水处理设施,实现生活污水达标排放。
滨海度假村、酒店、宾馆、医院等单位排放的污水应当纳入城镇污水处理厂集中处理。未纳入污水处理管网的,应当建设独立或者区域污水处理设施,污水经处理后达标排放。
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采取措施,鼓励各类污水排放单位实行中水回用。
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