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有效

造船、修船、拆船、打捞船舶的单位,必须按照有关规定配备防污设备和器材;进行作业时,应当采取预防措施,防止油类、油性混合物和其他废弃物污染海洋环境。

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