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隆回族自治县县城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章 市容管理第二十三条已修改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爱护花草树木,保持沿街树木、绿篱、绿地、花坛的整洁美观。禁止踩踏、攀折花草树木;禁止向绿化带、树池倾倒污水和抛撒废弃物;禁止在绿化物上挂晒衣物和设置其他附着物。地方法规 · 化隆回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