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隆回族自治县县城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章 市容管理第二十四条已修改临街建筑物、构筑物及其它设施的墙面应当保持整洁美观,污损不洁影响市容的,责任人应当及时维修、清洗、更换;对影响市容的残垣断壁、危险建(构)筑物,其产权人、管理人应当及时进行修整或拆除,拒不修整或拆除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修整或拆除。搭建或封闭阴阳台或进行其他门面装饰装修应当符合市容管理规定。地方法规 · 化隆回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