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已修改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在建筑物、构筑物、树木或其他设施上涂写、刻画;
(二)未经批准,不得在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上张贴宣传品、悬挂物品等;
(三)不得在县城主要街道临街建筑物的阴阳台和窗外堆放或者吊挂有碍市容观瞻的物品;
(四)不得从阴阳台、窗口向外泼水或者抛弃杂物;
(五)不得在县城道路、广场、桥面等公共场所晾晒、压碾农作物、堆放沙石、粪土垃圾、倾倒污水杂物和清洗车辆;
(六)新建房屋设置垃圾道口、排烟孔洞,污水口、厕所岀粪口等不得朝向街面或公共场所,已设置的应当加强管理,保持清洁;
(七)严禁沿街张贴广告。
地方法规 · 化隆回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