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溪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五章 物业服务第三十五条有效下列项目,经自治县、区物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采取协议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及其他管理人:(一)投标截止之日,投标人少于3个的;(二)建筑面积在5万平方米(含5万)以内的多层住宅物业;(三)建筑面积在3万平方米(含3万)以内的高层住宅物业或者非住宅类物业项目;(四)棚户区、沉陷区改造项目或者改造后的老旧住宅区项目、弃管物业项目;(五)市、自治县、区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项目。地方法规 · 本溪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