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5

In force

下列项目,经自治县、区物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采取协议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及其他管理人:

(一)投标截止之日,投标人少于3个的;

(二)建筑面积在5万平方米(含5万)以内的多层住宅物业;

(三)建筑面积在3万平方米(含3万)以内的高层住宅物业或者非住宅类物业项目;

(四)棚户区、沉陷区改造项目或者改造后的老旧住宅区项目、弃管物业项目;

(五)市、自治县、区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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