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有效

物业服务合同期满60日前,业主委员会应当组织召开业主大会决定是否续聘。

业主大会决定不再续聘的,业主委员会应当书面告知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并到所在地自治县、区物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地方法规 · 本溪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