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鼓浪屿历史风貌建筑保护条例/第四章 维护第二十三条有效所有人、管理人或者占用人发现历史风貌建筑需要修缮的,应当及时向风景区管理机构提出申请。风景区管理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七日内将是否修缮的决定书面通知所有人、管理人或者占用人。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