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鼓浪屿历史风貌建筑保护条例/第四章 维护第二十四条有效风景区管理机构发现历史风貌建筑需要修缮而作出修缮决定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七日内将修缮决定书面通知所有人、管理人或者占用人。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