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鼓浪屿历史风貌建筑保护条例/第四章 维护第二十二条有效历史风貌建筑的修缮,应当维护建筑原貌,保持建筑完好,不得擅自更改建筑外墙、外廊、门窗、阳台等造型。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