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宁市出租汽车客运管理条例/第二章 经营资质管理第七条已修改从事出租汽车客运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符合规定数量的客运车辆;(二)流动资金不少于车辆总价值的百分之五;(三)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固定的经营场所、停车场地;(四)有相应的经营、安全管理人员和管理制度。地方法规 · 西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