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宁市出租汽车客运管理条例/第二章 经营资质管理第六条已修改出租汽车客运经营权期限自取得经营权之日起为8年。出租汽车客运经营权期满后,由市、县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收回经营权,重新拍卖。从事出租汽车客运的车辆应当符合技术等级标准和市人民政府规定的要求。地方法规 · 西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