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宁市出租汽车客运管理条例/Chapter 2 经营资质管理Article 7Amended从事出租汽车客运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符合规定数量的客运车辆;(二)流动资金不少于车辆总价值的百分之五;(三)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固定的经营场所、停车场地;(四)有相应的经营、安全管理人员和管理制度。Local Regulations · 西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rticle 6Back to full textArticle 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