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宁市出租汽车客运管理条例/第二章 经营资质管理第八条已修改个人从事出租汽车客运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符合规定要求的客运车辆;(二)有必要的经费和固定住所;(三)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地方法规 · 西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