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宁市出租汽车客运管理条例/第二章 经营资质管理第五条已修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申请从事出租汽车客运的,客运经营权通过以下方式取得:(一)公开拍卖;(二)依法转让;(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依照前款规定的方式取得出租汽车客运经营权的,应当到当地市、县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出租汽车客运经营权证。地方法规 · 西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