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

Amended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申请从事出租汽车客运的,客运经营权通过以下方式取得:

(一)公开拍卖;

(二)依法转让;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

依照前款规定的方式取得出租汽车客运经营权的,应当到当地市、县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出租汽车客运经营权证。

Local Regulations · 西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