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已修改

出租汽车客运的发展应当与城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城市道路交通状况相适应,与城市公共交通客运相协调,坚持统一管理,宏观调控、合法经营、公平竞争、方便群众的原则。

地方法规 · 西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