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宁市出租汽车客运管理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九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县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暂停车辆运营,视其情节分别给予警告、暂扣道路运输证和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以3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一)不按规定办理歇业、停业手续或者经营主体变更不办理过户手续的;(二)经营者超出核定的经营区域或者擅自变更经营项目的;(三)使用经检测不合格的车辆从事出租车客运的。地方法规 · 西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