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9
Amended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县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暂停车辆运营,视其情节分别给予警告、暂扣道路运输证和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以3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不按规定办理歇业、停业手续或者经营主体变更不办理过户手续的;
(二)经营者超出核定的经营区域或者擅自变更经营项目的;
(三)使用经检测不合格的车辆从事出租车客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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