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已修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县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暂停车辆运营,视其情节分别给予警告、暂扣道路运输证或者50元以上300元以下的罚款:
(一)不按期参加道路运输证年度审验的;
(二)不按规定进行车辆维护或者检测的;
(三)运营中不携带道路运输证的;
(四)无从业资格证或者上岗服务证,从事出租汽车客运的;
(五)拒载乘客或者未经乘客同意绕道行驶的;
(六)车容车貌和服务质量差,达不到规定标准的;
(七)不按规定使用或者不给付车费票据的;
(八)不按规定装置顶灯、计价器、空车待租标志,喷制门徽或者营运标识不全的;
(九)不使用或者不正确使用空车待租标志和计价器的。
地方法规 · 西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