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第三章 管理组织第十六条有效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理事机构的主要职责:(一)执行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会议的决议决定;(二)负责执行集体资产管理的规章制度;(三)负责集体资产的经营和日常管理工作;(四)负责集体资产产权登记的申报;(五)向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会议提交工作报告;(六)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和本集体经济组织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