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监事机构的主要职责:

(一)制定监督规程,对理事机构执行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会议的决议决定以及集体资产管理规章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

(二)检查监督集体资产的经营管理、财务管理、执行公开制度等情况;

(三)列席理事机构会议,提出改进工作的建议;

(四)向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会议提出监督工作报告和建议;

(五)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告理事机构及其成员的违法行为;

(六)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和本集体经济组织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