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未成年人保护规定/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已修改市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定期向社会公布未成年人保护情况,接受社会监督。公布的内容应当包括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情况、经费投入与使用情况和下一年度的工作目标、任务。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