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未成年人保护规定/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已修改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工会、残疾人联合会、关心下一代工作委员会、科学技术协会以及其他相关社会团体和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各级人民政府做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