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有效

开发经营企业申请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应当提交下列证件及资料:

(一)《营业执照》;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等级证书》;

(三)建设项目的投资立项、规划、用地和施工等批准文件或证件;

(四)工程施工进度计划;

(五)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已达工程建设总投资的25%以上的证明;

(六)商品房预售方案,包括商品房的座落、装修标准、交付使用日期、预售总面积、交付使用后的物业管理、商品房预售总平面图等;

(七)拟向境外预售商品房的,应当同时提交允许向境外预售的批准文件。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