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城市房产管理若干规定第三十条有效开发经营企业预售商品房,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办理预售登记,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后,方可预售。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