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

房屋租赁的当事人应当签订书面租赁合同,租赁合同应当具备以下内容:

(一)当事人姓名或名称、住所;

(二)房屋的座落、面积、装修及设施状况;

(三)租赁用途;

(四)租赁期限;

(五)租金及交付方式;

(六)房屋修缮责任;

(七)转租的约定;

(八)变更和解除合同的条件;

(九)违约责任;

(十)当事人约定的其他条款。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