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城市房产管理若干规定第二十三条有效房屋租赁的当事人应当签订书面租赁合同,租赁合同应当具备以下内容:(一)当事人姓名或名称、住所;(二)房屋的座落、面积、装修及设施状况;(三)租赁用途;(四)租赁期限;(五)租金及交付方式;(六)房屋修缮责任;(七)转租的约定;(八)变更和解除合同的条件;(九)违约责任;(十)当事人约定的其他条款。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