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城市房产管理若干规定第二十二条有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不得出租:(一)未依法取得房屋权属证书的;(二)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查封或以其他法定形式限制房屋权利的;(三)权属有争议尚未解决的;(四)属于违法建筑的;(五)不符合安全标准的;(六)已抵押,未经抵押权人同意的;(七)违反公安、环保、卫生等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八)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出租的其他情形。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