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气候资源探测和保护条例第十七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以上气象主管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气候资源探测所使用的仪器未按规定检定合格的;(二)使用的探测仪器不在检定有效期内的;(三)不执行规定的探测方法、标准和规范或者擅自变更探测方法、标准和规范的。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