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气候资源探测和保护条例第十六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未书面告知所在地气象主管机构探测活动的主体、探测范围、探测种类以及所使用的仪器、遵循的探测方法标准从事气候资源探测的,由县以上气象主管机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