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7

In force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以上气象主管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气候资源探测所使用的仪器未按规定检定合格的;

(二)使用的探测仪器不在检定有效期内的;

(三)不执行规定的探测方法、标准和规范或者擅自变更探测方法、标准和规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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