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气候资源探测和保护条例第十八条有效从事气候资源探测的单位未按照本条例规定汇交气候资源探测资料的,由县以上气象主管机构责令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