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集会游行示威若干规定第二十条有效中山路、太平路、沂水路、香港中路、闽江路、东海中路和江西路以南的山东路、徐州路、南京路段,非经市人民政府批准,不得举行集会、游行、示威。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