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0

In force

中山路、太平路、沂水路、香港中路、闽江路、东海中路和江西路以南的山东路、徐州路、南京路段,非经市人民政府批准,不得举行集会、游行、示威。

Local Regulations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