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警察应予制止:

(一)举行集会、游行、示威未依法申请或申请未获许可的;

(二)未按照主管机关许可的目的、方式、标语、口号、起止时间、地点、路线进行集会、游行、示威的;

(三)违反本规定第十二条、第十六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和第二十条规定的;

(四)在行进中出现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严重破坏社会秩序情况的。

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不听制止的,人民警察现场负责人有权命令解散。对拒不解散的,或者有其他违法犯罪行为的人,人民警察现场负责人有权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决定采取必要手段强行驱散,并对拒不服从的人员强行带离现场或立即予以拘留。

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