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有效

国宾下榻处、重要军事设施、航空港、火车站和港口周边距离十米至三百米内,不得举行集会、游行、示威。经山东省人民政府批准的除外。

前款所规定的场所的具体周边距离,依照山东省人民政府规定确定。

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