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反不正当竞争条例/第二章 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禁止第十六条有效经营者不得以契约、协议等方式联合实施下列限制竞争行为:(一)联合确定商品的购销价格;(二)限定联合各方商品的产购销数量;(三)划分商品的产购销范围及交易地区,交易对象;(四)拒绝购买或者销售特定经营者的商品。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