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反不正当竞争条例/第二章 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禁止第十五条有效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强制行为:(一)强迫他人与自己交易,或者强迫他人放弃与自己竞争对手进行交易;(二)强迫他人与其指定的经营者进行交易,或者阻碍他人之间建立交易关系;(三)强迫竞争对手回避或者放弃与自己进行竞争;(四)其它强买强卖、欺行霸市行为。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