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

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强制行为:

(一)强迫他人与自己交易,或者强迫他人放弃与自己竞争对手进行交易;

(二)强迫他人与其指定的经营者进行交易,或者阻碍他人之间建立交易关系;

(三)强迫竞争对手回避或者放弃与自己进行竞争;

(四)其它强买强卖、欺行霸市行为。

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