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6

In force

经营者不得以契约、协议等方式联合实施下列限制竞争行为:

(一)联合确定商品的购销价格;

(二)限定联合各方商品的产购销数量;

(三)划分商品的产购销范围及交易地区,交易对象;

(四)拒绝购买或者销售特定经营者的商品。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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