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矿产资源储量管理条例/第三章 矿产资源储量认定第十五条有效矿产资源开发利用规划、矿山设计、矿业投资和探矿权、采矿权转让评估均须依据经备案的矿产资源储量进行。未经评审机构评审和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备案的矿产资源储量,各级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不得受理该矿山建设的立项申请,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不得受理采矿权申请。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