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矿产资源储量管理条例/第三章 矿产资源储量认定第十四条有效矿产资源储量评审机构在完成评审后,应当及时将评审意见书和相关材料报省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备案。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